近年來,社會企業在臺灣如雨後春筍般成立,但在現行法令下卻遇到種種限制,導致社會企業難以蓬勃發展。廣義的社會企業是泛指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其組織可以以營利公司或非營利組織之型態存在,並且有營收與盈餘。其盈餘主要用來投資社會企業本身、繼續解決該社會或環境問題,而非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的利益。社會企業可以以不同組織型態呈現。鑑於世界各國皆紛紛訂定社會企業相關法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更將社會創新視為解決未來社會問題的新策略,也是青年創業、社會企業發展的重要方法。
我國行政院於2014年提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後於2018年提出「社會創新行動方案」,在這期間,對於社會企業法制化的立法模式及內涵,立法院也曾出現多種草案版本,但至今均尚未取得共識,因此希望透過本活動促進公民參與本議題,廣納更多元的意見,並與相關產官學界進行討論交流,達成公私協力之目的,以凝聚社會共識。